電動車充電樁安裝新聞/台北報導:不得再以安全性、社區美觀、電力負載不足等理由拒絕裝設充電樁
臺灣電動車車主安裝充電樁不用再苦苦等待管委會同意了。民進黨立委趙提案修訂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」,電動車、插電式油電混合車充電樁設置,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,不得再以安全性、社區美觀、電力負載不足等理由拒絕裝設充電樁。此修正草案已一讀通過,預計會成為推動電動車發展的霸王條款。
目前由公路總局統計查詢網機動車輛登記數資料,107到109年電能車輛占總掛牌數車輛比,雖然成長近 5 倍,但整體占比仍偏低。不少人認為購買電動車首要條件為購車後住家是否設有充電樁。
不過,依照現行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規定,住戶於維護、修繕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相關管路必須使用社區大樓共用部分時,需經管理委員會同意。但現行許多管委會考量充電設備要安裝在社區內,可能涉及設備使用安全、充電用電過載、配線設置等穿孔恐損及結構安全、維護管理等權責歸屬等多項問題,因為常作為不同意充電樁裝設的考量依據,造成許多爭議。
立委趙天麟認為,若區分所有權人以安全性與充電電力負載問題拒絕安裝充電設備,將不利於臺灣電動車數量的增長、綠能減碳和相關產業的發展。他提案修正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,電動車在自家停車位要裝設供電設備時,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安全標準,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,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正當理由,否則不得拒絕。
另外,提案中也有強調,裝設充電樁等供電設備設置的費用,應該由區分所有權人或裝置人負擔,設置也應該使用獨立電表,由使用者付費,未來法案通過後將為臺灣電動車的發展帶來更多的便利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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